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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敲诈勒索10000元被判处缓刑两年

发布者:贾充昆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31日 9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施某敲诈勒索10000元被判处缓刑两年

辩护人和撰稿人:贾充昆律师

 案请简介

2014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施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刘某某系盗窃自己电动车的男子,遂邀约孔某某、孔某甲、孙某某、李某、李某某(五人另处)携带着刀具至本市官渡区官渡镇西庄村某号四楼刘某某住处将其强行带至珥季路,以言语恐吓、威逼其承认盗窃电动车的事实,要求其赔偿10,000元人民币,后在取得10,000元人民币后将其放走。案发后,在民警电话通知下,被告人施某某于2014年5月7日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6月3日,被害人刘某某自愿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施某某予以谅解,并书面要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施某某,男,被告人施某某因本案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裁判观点

对于前述案件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当庭均无异议,对指控罪名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及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施某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施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悔罪,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官检公二科量建(2015)60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量刑建议,虽然符合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但是,本院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之规定,纵观本案的事实及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施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

 

律师点评

本案中,施某某虽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在辩护人工作的情况下,主动在逮捕阶段就向受害人退赃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使其在检察院逮捕阶段未对其逮捕,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为最终争取对施某某适用缓刑创造了有利条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辩护律师建议家属在家人涉嫌刑事犯罪后,应及早聘请律师介入案件中,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积极主动与经办警官沟通,如果受害人有经济损失的,要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最好能取得受害人谅解,为犯罪嫌疑人创造能从轻处罚的情节,才能最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让法院最终做出从轻处罚的有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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