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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贾充昆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9日 6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因此,对于仅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俗称交强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位于机动车上的人员出现伤亡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案请简介

2014年2月12日,董某驾驶中型箱式货车在昆明市XX停车场下货向前行驶的过程中,致使正在该车货箱内装货的历某从车内掉下受伤。昆明时公安局交警五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发生事故时历某正在董某所驾货车车厢内装货,因董某驾车向前行驶时,历某从车内掉下,据此由董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历某不承担责任”。董某在事故发生前,仅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历某属于车内人员,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拒绝向历某赔偿损失,历某的各项损失只能由董某赔偿。

历某受伤后住院多日,经诊断为左髋关节中心性脱位,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左侧股骨头损伤,肝功能不全,后经司法鉴定,此次事故导致历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20000元。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董某无法赔偿历某的损失,历某依法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赔偿历某各项损失162794元,董某在保险范围内未获赔偿的损失由董某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经过

董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董某就打电话向代理人咨询,董某告知代理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符,历某在事故中被认定为车内人员,而自己只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刚刚过期还未买,当时代理人就告知董某尽快委托律师,及时向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找交警复制事发时监控视频,之后董某没有跟代理人联系。董某直到历某起诉其要求其赔偿损失时,才又找到本代理人,代理人发现董某并没有对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也没有及时复制到录像,案件证据对其极为不利。代理人接受董某委托后,考虑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过了复核期限,唯一可以证明事故发生整个经过的只有监控视频。代理人及时到交警申请调取监控视频,但由于处理事故的交警更换办公电脑,监控视频已经丢失;代理人只能碰碰运气,到事发地的仓储公司调取监控录像,由于时间太长,仓储公司没有保存,导致无法调取。

在无证据能够证实交通事故发生时历某未在车内,代理人一方面从历某受伤部分左髋臼和左髋关节入手,分析历某事故发生时所处在车外的情况;同时积极与历某沟通,由双方共同向法官说明事发时历某位于车外的事实,属于车外人员。此外,为了还原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代理人还向法院申请处理事故的交警出庭接受质询,以便证实历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车外人员的关键事实,更好的维护董某的合法权益。

裁判观点

一审:经过代理人庭前充分的诉讼准备工作及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一审法院在结合本案整个事发过程及各方提交的证据,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予以确认。从案件的事实来看,历某在事故发生前虽在保险车辆内,但事故法发生时历某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故历某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三人,法院对平安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辩解不予采纳。历某能认定的损失为142369.24元,加上被告董某垫付的费用,历某的总损失205050.74元(142369.24元+62681.5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历某120000元,董某还应赔偿原告22369.24元。

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厉某经济损失120000元;二、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厉某经济损失22369.24元;三、驳回原告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以一审判决在未调取任何现场视频的情况下认定历某事故发生时置身于车外,而交警事故认定书并未说历某事故发生时置身于车外,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第十七条交强险第三人的范围中已明确说明: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称历某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车外,故不属于交强险第三人赔偿范围,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查证的事实,历某受伤是发生在其装卸货物的过程中,其受伤也是因为董某驾驶货车向前行驶所致,且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上诉人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历某无责任。二审法院依法作出(2015)昆民三终字第754号因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因车外第三人受伤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属于具有典型代表的案件,代理人抓住了历某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车外第三人这一关键点,在交通事故书认定事实不清及无事发监控视频等证据对董某极端不利的情况下,积极努力为董某寻找案件中对其有利的事实和证据,顺利的维护了董某的合法权益,使其赔偿的损失降到最低。

本案也给大家很好的警示,大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司机还是伤者,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律师介入的越早,就可以给你提供专业的代理意见,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事故认定不清,责任认定不符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认定及时申请复核,留存事故监控视频和照片,收集第一手有利的事实和证据,这都将对大家以后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必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好的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各位车主也要时刻关注车辆保险的购买情况,保险到期后,一定要及时续保。最好为车辆购买商业保险,因为交强险的赔付比例较低,防止出现重大交通事故事故时,各位车主面临高额的经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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