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学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海行初字第9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第三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车辆登记一案中,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