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业律师
李学业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秦皇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中国XX与郭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学业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与被告郭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83333.36元,违约金6554.44元,利息22792.71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及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12680.51元;2、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6日被告郭XX向原告申请办理XXX,申请分期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分期期数48期,手续费率为0.31%,手续费金额为310元;被告郭XX于2016年12月20日在XX公司刷卡消费10万元。被告自2017年5月开始拖延履行还款义务,8月份还款29755元,截止2018年1月31日,逾期天数为117天,共拖欠欠款人民币112680.51元,其中本金83333.36元,利息22792.71元,违约金6554.44元。我行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反复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百般推诿不履行还款义务。据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具状本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如诉请所愿。
被告郭XX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郭XX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郭XX的诉讼主体资格事实;
证据二、XXX复印件1页、《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复印件1页、XXX复印件1页、《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复印件1页、XXX复印件1页;证明2016年11月16日被告郭XX向中国XX申请装修分期付款业务,龙卡信用卡卡号:×××,申请分期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分期期数48期,手续费率为0.31%,手续费金额为310元;以及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规则的约定;
证据三、《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额度支用申请表》复印件1页、《龙卡信用卡直客式分期业务放款申请单》复印件1页、《会计档案》复印件2页、XXX打印件2页、XXX打印件16页,证明原告向被告放款及被告持卡消费的事实。截至2018年1月31日,逾期天数为117天,共拖欠欠款人民币112680.51元,其中本金83333.36元,利息22792.71元,违约金6554.44元;
证据四、XXX打印件4页,证明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该章程。被告郭XX未到庭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经合议庭评议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6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在申请过程中,填写了XXX。被告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了《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粗的条款,愿意遵守约定条款各项规则。中国XX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本章程所称龙卡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何婷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龙卡信用卡具有透支消费、分期付款、预借现金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龙卡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按约定使用密码的,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进行设置。E付卡等无实体卡片的虚拟卡,持卡人收到卡号、安全码、有效期等卡片信息的同时卡片即被激活,无需另行办理激活手续。为保证账户安全,持卡人应通过本行指定途径设置密码。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经本行确认办妥后立即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对该债务和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的,持卡人应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本行对龙卡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后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本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少提前2个月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停发或其无法用卡的,经本行公告后,在持卡人未向本行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本行将视情况为持卡人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限本行另行告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本行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上限为日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的0.7倍),并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款或还款余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本行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还款违约金,最低5元或1美元或1欧元,币种与相应的最低还款额相同。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本期入账本金和本期入账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个人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起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前款。单位卡持卡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单位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持卡人所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调整龙卡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账户资金分项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龙卡信用卡使用;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物、质物或保证金;按约定从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构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信用卡债权转让给第三方;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因持卡人遗漏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未尽到防范风险义务或因持卡人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的,本行不承担相应责任;因本行过错、违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本行承担相应责任。龙卡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对龙卡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发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被告在XXX、XXX、《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额度支用申请表》、《龙卡信用卡直客式分期业务放款申请单》上均签字。2016年12月20日原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将装修分期款10万元存入被告账号为×××账户内,当日被告即消费该笔款项。截止2018年1月31日,被告尚欠欠款本金83333.36元、利息22792.71元及违约金6554.44元,共计112680.51元,至今未偿还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合同有效。被告在享受到原告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但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郭XX偿还原告中国XX透支本金83333.36元及截止2018年1月31日的利息22792.71元及违约金6554.44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被告郭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学业律师,现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510976358。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5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融资借款、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