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韩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5000元;二、被告XX公司对原告全部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9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小型面包车顺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2国道XX,借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过程中,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顺102国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5月28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抚宁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给原告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事故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韩XX赔偿原告全部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全部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XXX。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