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起,多名人员合伙搭建诈骗团伙,租用可后台篡改数据的破解版MT4虚拟投资平台,假借新加坡A股指数投资名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18年4月,两名行为人经介绍成为平台代理,伙同他人虚构投资导师人设,搭建QQ账号、公众号及网络课堂营造专业投资氛围,分工开展引流、授课等工作,诱骗投资者在虚拟平台入金交易。团伙通过后台篡改交易数据、设置高额手续费操控盈亏,非法骗取被害人投资款共计78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前,团伙曾向一名被害人退还10万元。两名行为人案发后被抓获,审理阶段主动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二、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认定其系从犯,提请法院依法从宽处罚。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辩护意见一致,提出二人均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三、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定,两名行为人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投资项目、篡改平台数据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二人在团伙中仅负责引流推广、技术授课,未参与平台搭建与后台操控,属于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二人坦白认罪、全额退赃、初犯等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一万元,依法没收涉案作案工具,对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四、案件小结
本案为典型虚拟金融平台电信诈骗案件,不法分子借助虚假投资平台、专业人设迷惑投资者。法院精准区分团伙主从犯,综合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裁量刑罚,既严厉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防范虚假投资理财类电信诈骗具有警示意义。
林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