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他人借助虚假扶贫项目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会员费用,形成大量涉案赃款。八名行为人明知涉案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结伙分工协作,通过出售银行卡、转账、取现、POS机套现等多种方式分流、转移赃款,形成完整资金洗白链条。各行为人涉案金额层级不同,多人涉案金额超十万元,属情节严重范畴。案发后,各行为人先后被抓获或主动投案,大部分人员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少数人员部分退赃,多数行为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控辩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八名行为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结合各自主犯地位、涉案金额、获利情况及认罪态度出具量刑建议。其中一名核心行为人对涉案金额认定提出异议,辩称部分资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其辩护人主张该行为人系从犯,具备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余行为人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部分辩护人恳请法院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从轻处罚。
三、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定,八名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洗白赃款,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全案人员均认定为从犯,其中一名核心行为人参与组织作案、销毁证据,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其余行为人作用较小。法院结合各行为人量刑情节综合裁量:部分人员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驳回核心行为人涉案金额异议,调整部分量刑建议,对各行为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同时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及涉案作案工具。
四、案件小结
本案系典型的团伙式洗白诈骗赃款刑事案件,明确银行卡出借、出售、POS机套现、多层级转账取现均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构罪行为。法院区分团伙内部作用层级,精准适用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细化轻重不同从犯的量刑尺度。同时明确,即便属于从犯,实施组织、销毁证据等加重行为的,量刑亦从严把握,充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规范涉赃款洗白类案件裁判标准。
林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