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B、桐梓县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贵州省桐梓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322民初1836号
原告A,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贵州XX实习律师,
被告A,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A,男,桐梓县XX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梓县XX,住所地桐梓县,
负责人A,
被告桐梓县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A,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桐梓县XX、桐梓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罗友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