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贵州XX公司、贵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3民终1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南部新城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桐梓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实习),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XX032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XX032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唐 川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潘 晓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