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Introducti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文根据上述规定(以下称本条规定),从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问题,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问题,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问题,以及承包人质量过错的责任问题四个角度,对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简要探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发包人的质量责任包括:
一、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二、应当依法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三、必须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四、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六、不得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者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八、应当在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九、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上述情形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条规定仅列举发包人常见的三种违法情形,并非其他情形下,发包人不需承担过错责任。
1.关于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问题
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存在两种可能的原因:
一、发包人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二、设计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设计有缺陷,发包人既不参与,也不知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因为设计单位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和设计单位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2.关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问题
按照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是由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区分两种情形分析如下:
一、发包人提供,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发包人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其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二、发包人指定,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承包人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购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此种情况下,发包人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关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问题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另外,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发包人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4.关于承包人质量过错的责任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所以,本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按照本条规定第一款发包人的三种违法情形分别论述承包人质量责任如下:
一、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情形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也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实务判例中,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仍然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在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情形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承包人已经尽到上述义务,则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在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区分两种情况:(一)承包人没有收取分包人管理费用,没有管理职责,承包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二)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管理费,具有管理职责,承包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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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
石文辉律师
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建工部主任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员
海南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海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首批“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海南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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