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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款利息起算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石文辉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9次举报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文依据上述规定(以下称本条规定),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时间、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时间、以起诉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时间、及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五个角度,对利息起算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建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既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约定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工程价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自然是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两者是同步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条规定第一项到第三项的顺序确定。

一、关于工程价款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的问题

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一般约定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者不迟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内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一般约定在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的28天内支付。其中,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发包人,发包人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证书签发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时间一般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后的56天内支付。其中,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14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竣工付款证书,证书签发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在通过合同的约定能够确定工程价款应付款时间的情形下,不应适用工程交付的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及起诉的时间确定工程价款应付时间。只有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应付款时间的情形下,才适用本条规定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关于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时间的问题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在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通俗的讲就是“钱货两清”。另外,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场,发包人实际上已经接收了建设工程,那么也是以交付时间为工程价款应付时间。

三、关于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时间的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一般情况下,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需要相应的时间进行核查,然后才报送发包人。发包人也需要相应的时间审批,然后才签发竣工付款证书。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也需要相应的时间才支付工程价款。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有异议的,承包人也需要相应的时间补充相关资料。本条规定没有就上述事宜空出合理时间,直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应付时间,主要是为防止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督促发包人及时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基础法理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实务中,如果承包人没有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但双方已经就结算事宜进行了实质性的处理,比如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也可能适用本项的规定处理,以鉴定作出之日为工程价款应付之日。另外,应注意区分本项与建工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竣工日期也是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为准,而第十七条规定的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时间是以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算。

四、关于以起诉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时间的问题

本项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也尚未结算,即起诉之前的时间无法作为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只有起诉之后的时间可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起诉之后可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包括起诉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工程造价鉴定作出之日等。本项选择起诉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没有选择判决生效之日、工程造价鉴定作出之日,其主要原因包括:

(一)防止发包人利用建设工程漫长的诉讼程序拖延支付工程价款,督促其及时与承包进行结算,平衡发承包各方的利益。

(二)判决生效之日和工程造价鉴定作出之日虽然能够确定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但本条规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其用词是“视为”,属于法律拟制,并不要求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无争议。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通常也是工程尚未结算、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如果要求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无争议才计付利息,本条规定也就失去了督促发包人及时结算工程价款的意义。

(三)起诉之日较为具体明确,工程造价可能存在数个不同的鉴定,时间不够明确。所以,本项以起诉之日作为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不要求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无争议或者工程价款具体明确。

实务中,有案例认为起诉之日工程价款尚不明确,所以以判决生效之日计付利息,这是对本条规定立法原意的误读。

五、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合同能够确定应支付工程价款时间的情形下,应以合同确定的时间作为计息时间。

(二)在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诉之日的适用有先后顺序。前者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才适用后者。

(三)起诉之日指的是承包人递交起诉状的时间,不是人民法院立案的时间。

(四)如果是通过反诉主张工程价款利息,应以提起反诉之日起算利息,不是起诉之日。当然,合同能够确定、工程已经交付、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提交的除外。

(五)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则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的约定也无效,等于没有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应当按照工程交付时间、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间及起诉时间确定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这点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交流探讨,不作为办案依据。文中不足之处,敬请各界同仁批评指正。

— 作者简介 —

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副主任

股权高级合伙人

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员

海南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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