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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人资质补正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石文辉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7次举报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依据上述规定(以下称本条规定),从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理解、资质补正时间的理解两个角度,对承包人资质补正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建筑法》第十三条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承包人按照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建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条规定属于建工解释第一条的例外规定,即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合同由无效转为有效,理论上称为合同效力补正,适用对象主要是已经具备一定建设能力、正在申报相应资质等级而尚未获得批准的承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其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建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无效。

    1.关于对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理解问题

     本条规定仅规定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对于没有资质挂靠有资质的情形则不适用,不应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没有资质承揽工程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合同应当依据建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无效,不存在补正的空间。关于承包人是否越超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判断依据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 个类别,一般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4个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3个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各个级别都有对应的可以承包的工程范围,承包人超越规定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应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2.关于对资质补正时间的理解问题

     本条规定的效力补正的时间点是工程竣工前,即承包人停止施工,将工程交给发包人之前。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工程竣工前都还算在施工过程中,此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补正施工合同效力较为合理。如果定在起诉前或者一审辩论终结前,从工程竣工时间到上述时间往往经过了较长的时间,根据长时间后取得的资质等级来补正之前的施工合同效力,不符合法理。如果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则施工合同应当依据建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无效。另外,要注意工程竣工前与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区别,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的行为。先有施工单位的竣工,才有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本条规定的时间应当是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前,而非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因为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后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对于之前的施工行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实务中,也经常出现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情形,若承包人是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那么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的时间应当是承包人停止施工,并将工程交于发包人之前,而不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停止施工后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能补正施工合同的效力。



— 作者简介 —

石文辉律师

知恒海口管委会副主任

知恒海口股权高级合伙人

知恒海口建工部主任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员

海南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与房地产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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