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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否通过法院起诉主张公司盈余分配呢?

作者:李越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8次举报
2021-07-05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运营常常出现公司盈余和公司亏损两种。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一方面,要考虑公司运营发展中,避免亏损,减少股东的责任;另一方面,公司运营发展最终落脚点寄希望于公司盈余分配,这也是公司股东投资、经营的源动力。往往在公司法律纠纷中,也是上述两点,作为纠纷发生的原点.今天我们就先来聊聊公司盈余分配,是否可以由股东通过法律起诉主张的话题。我认为对于公司盈余分配面临的情况还是必须复杂的,要分原则、分情况来具体分析。

一、《公司法》立法宗旨为处理原则

《公司法》立法宗旨实际上就要把握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主要目的是要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确保作为市场主体主要参与者的公司能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有序开展经营。在市场交易中,如果司法介入过重的审查公司治理的程度,势必造成交易成本的提高和交易效率的降低。所以往往只有在公司治理机制被打破,股东或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才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司法介入的。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划分

利润分配请求在理论界分为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系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享有的请求权。具体利润分配请求系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享有请求权。

三、具体利润分配请求的处理

对于公司已经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股东在公司未分配盈余,有权通过法院诉讼,主张盈余分配。

四、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处理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期待权,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依据上述所述《公司法》立法宗旨为处理原则,法院不能代替公司作出经营判断和选择,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法院一般不能判决分配利润,可以依据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并非每年召开,因为对于没有召开股东会,但是在公司章程有具体合法分配方案,且公司盈余符合分配方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增加其他股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根据多数意见作出是否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分红的判决。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规定每年要召开股东大会,故如果没有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决议,人民法院不应当直接判决利润分配。应当由股东在股东大会开会前,按照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商议利润分配提出议案等手续。

(三)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处理

上述将依据公司组织架构进行区分,并简述了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但对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的,不受上述公司组织架构限制,只要有这种情况,均可以通过法院诉讼主张利润分配,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中明确约定。(即:“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五、法律风险预防建议

总体而言,公司盈余分配,还是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介入的空间有限,故在公司运营中,尤其是小股东,或者不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本律师给予以下建议:

1. 在制定章程时,明确规定分配方案,比如确认分红条件、确认分红的时间,限制大股东利益分配表决权等,并完成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2. 充分利用股东的知情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同时,对于大股东任职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时,其工资待遇发放标准等信息;

3. 除上述我提到的相关内容外,对于公司具有盈余分配条件,但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救济途径。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李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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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越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执业年限为15年以上。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拥有注册税务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89
  • 擅长领域:公司法、融资借款、合同纠纷、侵权、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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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120********89 公司法、融资借款、合同纠纷、侵权、抵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