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李越 2025年9月24日
今天我们来聊聊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除了添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给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内容外,确实还增加了更多的促进落地的内容,作为施工建设企业,应当尤其关注一下。
《条例》有一个宏观信息传递和微观可操作性调整,两个部分组成,这是非常新的的部分;同时,就《条款》中原有的,在这次修改中没有变化的,重要条款进行说明,最后,我们结合《条例》就我们日常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点进行说明。
一、宏观信息
实际上,在这个时间点上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行修订,我认为形式是大于实质的,因为大家都能切身的感受到,经济环境目前还在国家宏观调控仍然举步维艰,而更加举步维艰是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是有钱的,钱就爬在账上,不予支付,我听说,大型企业一方面对于现金流是财务审计要求的;另一方面,难免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综合原因,导致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支付款项的不及时,导致严重危及到了中小型企业的生存问题,这将对国家经济、营商环境产生深远影响,所以《条例》在这个事情进行修订,也是国家的一次积极信号,也给了大型企业支付中小型企业相关依据。
这里主要表现在增加了第四条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将原《条例》第四条中表述“有关部门”明确为:“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并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
二、微观操作信息
我对比了2020年9月1日与这次2025年6月1日《条例》内容,我发现可操作性增加了。
(一)增加了大型企业支付款项的期限要求
较原《条例》规定,就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二)增加了大型企业“背靠背条款”适用
较原《条例》规定,新《条例》明确规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背靠背条款)
(三)增加了非现金支付方式
增加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实际上是大型企业将自己的“应付账款”通过特定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进行具象化处理,大家可以理解为,大型企业建立一个电子台账,在这个电子台账上,可以明确看到大型企业应付给其“采购方”、“施工方”、“劳务方”多少应付账款。这就相当于“京东白条”、“淘宝花呗”,大型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可以增加账期的同时,可以有利于中小企业用“应收账款”去进行融资。像现在比较成熟的有“陕建筑信”、“陕建白条”、航空工业集团“航信”等。
这里就与新《条例》中第16条向连接:“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四)“求同存异”的支付方式
明确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中,部分存在争议的,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更多的还行尽量给与中小企业支付款项,不得以存在争议为由,拖欠相关款项支付。
(五)从国务院牵头建立落实投诉
1.《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增加:“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2.明确了投诉处理时间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赋予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属于政治任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可以进行函询约谈,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上级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
4.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应当应认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扩大责任范围及责任方
1.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国企管理人员”。
综上,作为中小型建设施工企业而言,在和大型企业承包前,应当明确其中小型企业的身份地位,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后续在包括结算及应收账款时效的情况,通过《条例》给予的工具,主张工程款。
李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