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修订案件对外公布,各路专家对此展开了各种培训和说明,平台法律类主播们也真正迎来了崭新的“爆点”。这是人大在元旦放假前给我们留的课件,作为元旦假期作业,还是要好好做,节后交作业的。
通篇看完新《公司法》,就大部分市场经济下的中小企业而言,实质上就是法律给企业中的股东投资加上了一道时间的枷锁,希望在整个社会经营下,企业股东能够真正以充盈、夯实的投资义务作为前提下的“有限责任”。
实际上,在公司股东投资从实缴制到部分实缴制,再到本次新《公司法》之前的《公司法》全面认缴制下的变更,从计划经济下对市场的强监管,到市场经济下的逐步对市场的逐步松绑,让市场自由调解,市场参与者自主判断,市场交易者自担风险的大环境下,公司的“有限责任”让市场上皮包公司畅通无阻,市场风险逐步升高;让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成为了股东“围而不建”的虚假繁华;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时,遥远的认缴期又成了股东“坚不可摧”的避风港湾。债权人起诉公司取得胜诉,但因出资不到位,不到时间,而导致对“空壳”公司的一声叹息。我在2年前写的一篇名叫《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吗?》文章,就对相关“诟病”进行了分析。
在这次新《公司法》下,设置了5年期的上限,是行使法律对公司成立的正确引导,这是各大媒体宣传中特别强调的,大部分人都会补上一句,这条目前是针对新《公司法》生效之后的企业,对于之前已经成立的公司,由国务院出台相关细则,逐步接近上述时间节奏。
但是,在我看来,新《公司法》下的一个重要条款,是可能救目前执行案件“僵局”的一剂强心剂,让众多申请执行人重新看到希望,即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条,明确在原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下,给出了更针对性的条件,我想2024年7月1日后,大量的执行案件中,追加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的执行异议案件,将出现井喷式的态势。
同时,在本次新《公司法》下,我看到更有意思的是“股东除名”的2.0版,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什么是“股东除名”,即股东在认缴期届满时,尚未履行任何认缴义务的,公司是可以给与除名处理,但在实践中,遇到股东完成部分实缴下,无法除名,而占着股份份额的“僵局”。在新《公司法》第52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就是我认为部分处理的2.0版本,解决了原先的僵局。
其他新《公司法》的条款调整,有一部分是将原《公司法》司法解释直接并入,有一部分是对国有投资的相关规定等等。
作为常年关注且服务于企业的律师,我在最后,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内容,给企业提供以下拙见,仅供参考:
第一,企业成立时,对于注册资金要量力而行,后续可逐步通过增资进行扩大,而不要过多产生注册资本的泡沫;
第二,企业已经成立的,注册资本明细虚高的,且无法律纠纷的,可以适当考虑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降低股东的投资风险;
第三,新《公司法》下,实际上是回归了“实缴制”,所以,在注册资本实缴后,要注意企业使用资金的规范性,避免出现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
第四,对于已经存在法律诉讼风险的案件,股东需要评估公司的法律履行责任能力,如果履行不了,股东尽量通过合规出资手续,完善资金的准备实缴,避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第五,对于股权进行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一般情况下,均应当承担未实缴责任,所以在股权转让时,也要注意好是否实缴的问题考察。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李越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