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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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越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391人看过 举报

2020-09-01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XX,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汉中市XX公司法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井巷107号东城2号小区综合楼3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XX,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电科集团第三十九研究所病休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元予以退回。
李越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师执业年限为15年以上。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拥有注册税务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89
  • 擅长领域:公司法、融资借款、合同纠纷、侵权、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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