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XX,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汉中市XX公司法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井巷107号东城2号小区综合楼3单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X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XX,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电科集团第三十九研究所病休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陕西XX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元予以退回。
李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