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陕西XX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以开区凤城四路尤西XX。
法定代表人:薛XX,公司经理。
被告:薛XX,男,汉族,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林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与被告西安XX公司、薛XX、林XX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西安XX公司已将案件款3670元全额支付给原告,原告徐X于2019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25元(已清),下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李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