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情
2020年4月19日,我方当事人与坤源时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坤源时杰公司作为甲方,我方当事人为乙方。甲方实际持有位于陕西省莲湖区琉璃街45号的店铺原始股份共计100%股,前期投资人民币70万元,即每股折合人民币7000元。甲方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让股权20%予我当事人。含所占股份分红权益、议事决策权、财务及经营数据公开权等相应权利义务。我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19日前向甲方支付股金14万元后,我当事人享有上述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同时双方还约定:合作期限为60个月,根据运营情况每季度末最后一天分红1次,具体分红以当季经营盈亏报表为准,满24个月后如因各种原因需要,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申请退股,大于51%表决通过后方可退出,退股时,股本按照原价不计息退还。
2020年4月20日,我当事人向坤源时杰公司转款14万元向甲方支付股金共计14万元,但坤源时杰公司未为我当事人办理工商股权变更手续,且坤源时杰公司自2020年1月6日起,营业不善,于2021年7月停业。我方当事人主张坤源时杰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14万元。
经过李越律师的大量取证,走访,查询坤源时杰相关工商档案,赴经营商铺原址,基本明确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中相关法人、自然人的关系,就此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引入提供了相关事实依据。
本案中,李越律师主要适用《公司法》的71条相关规定,并通过收集工商信息、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进一步落实坤源时杰公司并未与我当事人办理股权变更工商手续,也没有就涉案出让股权价值进行验资评估、更为进行股东会相关决议程序,以及我当事人并未实际参与经营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事实。
本案经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为,我当事人与坤源时杰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因为违反《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并结合工商登记信息的股东并未变更为我方当事人,且坤源时杰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当事人参与经营等,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决坤源时杰公司退还我当事人12.5万元(扣减已给付我当事人的1.5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本律师对案件的点评
本案李越代理案件正是抓住了股权转让方的主体不适格、股权转让公司内部程序及外部变革手续的缺失,双方约定显示我方当事人不需承担投资风险,我方当事人未实际参与经营等多维度法律事实及扎实的法律依据,从而使我方当事人的相关合法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际上,也进一步印证了司法实践中处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审判思路:
第一,依据投资方各方约定,是否存在固定回报或收益,即出资方享有固定的回报或收益,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与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点相违背,故属于借贷关系;
第二,依据投资方各方约定及事实,判断是否实际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即投资方如果没有真正享有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参与项目经营管理的权利,则并没有具备股东的角色,不应当属于投资关系;
第三,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方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出资入股或入伙程序,比如将出资方列为股东名册或签署相关入伙协议,办理相关股权登记等,属于投资关系。
总结:
(一)作为投资方
1、签署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投资协议,还是“固定收益,保障本金”的借款协议;
2、对于“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初衷,一定要尽快办理工商股权登记,避免将来无法享有股东的权利;
3、对于“股东收益,保障本金”的初衷,一定要落实转款凭证,凸显借贷约定,避免“被风险化”。
(二)作为转让方
1、目标公司不能作为转让方;
2、及时办理对内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对外工商股权变更手续;
3、保留相关经营等材料。
总而言之,在目前经济环境下行情况下,“报团取暖”不失其良策,但一定要有专业律师及时进行风险防控,合同管理防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李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