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8年4月25日贷款人XX与借款人刘XX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770000元;贷款期限6个月,即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具体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年利率16%,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利。同日双方鉴定了《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刘XX以其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权属证陕(2018)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0XXX0号)作为抵押,担保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2018年4月28日双方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5月4日债权人向刘XX发放了770000元贷款。刘XX向XX支付了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的利息42093.33元。2018年11月28日XX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XX将其对刘XX的债权、抵押权转让予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费803741.75元。同日资产管理跟你说向XX支付转让费803741.75元。2018年12月13日XX向刘XX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告知刘XX其已将债权全部转让予资产管理公司,自2018年11月28日起借款的债权及从权利有关的所有权利和利益,由资产公司享有;因债务人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贷款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8日。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诉讼代理费30000元、兰州至西安往返交通费1394元、住宿费568元。
我方诉求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790875.56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产生复利2113.35元(以102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复利利率24%计收);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罚息利率24%计收),暂计至起诉之日罚息36446.67元;
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截止起诉之日共计产生费用32000元;
5、依法判令原告确认享有对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未央XX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XX与刘XX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贷款人XX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人刘XX应依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法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复息、罚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XX将涉案《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予资产管理公司,并向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故XX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刘XX应向资产管理公司履行涉案《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刘XX迟延履行,原告诉求被告依约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应予支持。刘XX以其位于西安市XX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资产管理公司返还借款770000元,并支付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期间的利息20875.56元、2018年10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期间的复利211.35元、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的罚息36446.67元及2019年1月15日至付清借款期间的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的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诉讼代理费30000元、差旅费1962元。
三、如被告刘XX未按期清偿上述债务,则拍卖、变卖被告刘XX名西安市XX室房屋,原告资产管理公司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虽然资本市场中XX不良资产的增加,资产管理公司可从中挑选出高质量的不良资产,通过不良资产管理,从中保持一定的收益。本案就是典型的资产管理公司受让XX不良资产后,对于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合法权益案例。在本案件的操作中,资产管理公司代理律师从人民XX对商业贷款利率政策演变信息收集及分析,到债权转让通知法定送达方式的设计及落实,再到债权转让中对应抵押物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对抵押优先权效力的影响分析,从细节出发,在我国债权转让规定并不完善的前提下,寻找相关法律、部门规章,为资产管理公司最终资产收益的保障,给予了最大的法律支持。
在债务转让案件操作中,我给大家一些建议:
1.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要对债权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核;
2.债权转让通知一定要有转让方向债务人发出,并留有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形式;
3.对于主债权项下包括抵押、保证从权利在转让中,要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其灭失,影响主债权的相关实现质量。
李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