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XX与被告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在2016年1月15日和16日给原告出具的条据,以及后来在欠条上增加的劳动报酬数额的记载,能够证明被告所欠原告劳动报酬的金额。被告辩称2016年1月16日的5000元应包括在2016年1月15日条据金额内,但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对已支付金额没有异议,应予减扣。原告主动放弃利息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XX应向原告何XX支付劳动报酬614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XX负担15元,被告蒋XX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文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