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赵XX与被告梁XX、第三人赵XX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XX退出苍溪县XX,由二原告承继经营。
二、苍溪县XX的承继者即本案原告赵XX、赵XX退还被告梁XX合伙期间的出资额273270.79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元,由二原告负担560元,被告梁XX负担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文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