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某与被告四川省XX公司、李X某、柴X某、赵X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四川省XX公司名称已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
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冯X某负担。
张文锦律师
发布者:张文锦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579人看过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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