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赵X、赵XX、赵XX、赵XX、罗XX与被告杨XX、苍溪县东青镇摩托车销售维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赵XX、赵X、赵XX、赵XX、赵XX、罗XX于2017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赵X、赵XX、赵XX、赵XX、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