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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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文锦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4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7年,被告以从事建筑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17年4月3日,原告给付被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7年7月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因经济紧张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被告却一直拖延不付。2018年7月后,被告便不接原告电话,搬离租房居住地。原告收款无着,2019年2月22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XX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李XX借款30000元,并承担从2017年8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文锦律师,199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现就职于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820********2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