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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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XX、姚XX、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文锦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16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元市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姚XX、赵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XX、赵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XX、赵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广元市XX偿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2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同期下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逾期罚息(其中利息按照年利率9.13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元市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由被告姚XX、赵XX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文锦律师,199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现就职于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820********2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