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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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XX公司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文锦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5日 1842人看过 举报

2020-07-1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苍溪县XX公司。地址:苍溪县XX。
法定代表人:严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X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20日,四川省高县人,住宜宾市高县。
原告苍溪县XX公司与被告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苍溪县XX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溪县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苍溪县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苍溪县XX公司负担。
张文锦律师,199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从事基层法律服务,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现就职于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820********29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
1510820********29 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