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元市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侯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侯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XX在本判决生后立即偿付原告广元市XX借款100000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资金利息。被告侯XX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侯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文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