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淳XX与被告黄X、黄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光洲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淳XX,被告黄X、黄XX及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淳XX因受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及鉴定费共计83575.85元,由被告黄X赔偿70%,即58503.10元,扣减被告黄X已支付的22903.01元,被告黄X还应支付原告35600.0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应赔偿的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淳XX负担94.5元,被告黄X负担2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文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