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新沛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南

施新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307431311点击查看

姚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施新沛|时间:2022年04月28日|3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新沛,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新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现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份认识并交往,2012年1月份按本地风俗举办婚礼,2012年7月25日进行结婚登记。两人婚后除了嫁妆及结婚所置的物品外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两人认识并交往的时间很短,在相互并未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原告仍在乡下执教很少与被告生活。2013年暑假后即婚后第二年,原告调回城里,才开始与被告实际共同生活。两人共同生活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半夜偷离家且彻夜不归,有时在家熬夜不睡,原告经常被他的烟呛醒,有时又整天整夜沉睡不起,导致原告曾担心其生命而强行给其灌水。原告对被告的各种怪异行为再三的质疑,被告才透露其有赌博的行为,因为赌博成瘾而在外欠有巨额赌资。本着珍惜婚姻,经营好家庭之梦想,原告将自己的全部存款代其偿还赌债,可是被告仍没有回头,他偷过原告的婚戒和摩托车去当,骗过原告的私房钱,经常有人上门逼债,搞得家人不得安宁,原告也过上了担惊受怕的生活。2014年6月初被告半夜打回电话,称其赌博欠账被绑架了。2014年6月底被告为躲赌债而“跑路”,原告设法联系叫他回来,原告家长找到被告家长协商为其还赌债让一家人好好生活,但被告父母已经对其彻底心寒而不愿意再理会他。2014年7月初,被告再一次“跑路”,约三、四个星期后原告受伤住院,他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不回来照顾,导致原告也对被告完全死心。因为被告“跑路”后,原电话号码不用,被告也不主动联系原告,两人已经毫无联系近10个月之久。综上所述,因为原、被告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夫妻感情无法建立,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而被告嗜赌成性且又“跑路”不归,两人的婚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两人婚后无子女,现有共同财产原告主动放弃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两人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姚晓芳的个人身份信息;

2、结婚证,用于证明原告、被告的婚姻关系及登记时间;

3、证明,用于证明原告、被告的婚姻无法延续的现状和被告的过错;

4、杨昌松的证明,用于证明被告嗜赌的恶习和欠有巨额赌债的事实;

5、录音,用于证明被告嗜赌的恶习和欠有巨额赌债以及两人婚姻无法延续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开庭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2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原、被告婚姻登记的情况,本院予以认可;证据3-5证明了被告有赌博恶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但对于被告欠下巨额赌债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且经原告多次相劝被告仍不悔改。2014年7月初,被告为躲避赌债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并且嗜赌成性,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本院立案受理后,无法正常送达被告应诉材料,本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被告进行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的送达。

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与家庭的美满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维护。本案中,被告无心经营家庭,沉迷于赌博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家庭的稳定及夫妻之间的感情,更为躲避赌债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本院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96635

  • 昨日访问量

    5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施新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