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湘3124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征求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XX在家中以200元的价格给戴三贩卖海洛因0.1克。戴三将其低保卡抵押给杨XX。后杨XX要其母亲从戴三的低保卡中取款2700元。
上述事实杨XX在原审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杨XX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杨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加上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诉人杨XX及辩护人上诉称杨XX贩毒的数量即便与前次判决加起来,也不足10克,原判合并执行七年,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X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杨XX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XX上诉及辩护人辩称,贩毒的数量即便与前次判决加起来,也不足10克,原判合并执行七年,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花垣县人民法院之前的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杨XX贩卖毒品海洛因13次,属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情形,且杨XX在前次判决时未如实供述给戴三贩毒的事实,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