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飞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3日 9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办理过程:
经依法查明,2018年7月2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xx酒后驾驶宝马牌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门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XX血液中酒精含量9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仅略高于入罪标准,未引发其他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不需要判处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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