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飞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817662041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分家析产纠纷

发布者:江飞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5日 10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1、徐某2、殷1、施某某与被告徐某5、许某1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蒋某某、徐3、王某、徐某4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1、施某某的委托代诉讼理人张正雯、原告徐某2、殷1及其委托代诉讼理人张正雯,原告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力,原告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赟,原告王某、徐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飞,被告徐某5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华、朱燕琴、被告许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1、徐某2、殷1、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原告徐某1、殷1共同获得征收补偿款80万元,原告徐某2、施某某共同获得征收补偿款80万元。事实和理由:上海市吴淞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公房,原承租人为徐某6。徐某6于2010年3月21日报死亡。2017年系争房屋被征收。徐某5被指定为房屋承租人,签订了征收协议。四原告作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与被告就补偿款分割进行协商,遭拒。现四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徐某5支付非居部分补偿款100万元及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居住部分的补偿款,原告要求分得12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徐某7于200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并共同经营位于系争房屋的东东车行。2016年10月23日,徐某7去世,之后原告仍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并且依旧由原告实际经营系争房屋内的东东车行。2017年系争房屋被征收。2017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徐某5经虹口区旧改基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5从房屋征收补偿款(非居部分)中拿出100万元安置户籍在册人员蒋某某。但被告徐某5单方推翻该调解协议。原告亦是系争房屋的安置对象,有权分得居住部分的安置补偿款,现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200万元(其中居住部分补偿款150万元,非居部分补偿款50万元)。事实和理由: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徐某6于2010年3月21日报死亡。原告自小户籍就在系争房屋内,且一直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后因出国留学离开系争房屋。2017年系争房屋被征收。徐某5企图独占该征收补偿份额,现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徐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170万元给两原告。事实和理由:王某与徐某5原系夫妻关系,结婚后即搬入系争房屋居住,双方育有一子徐某4。双方于2004年协议离婚,离婚后两原告也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徐某6于2010年3月21日报死亡。2017年系争房屋被征收。徐某5已经给付两原告130万元,但两原告作为同住人,应得的利益远不止130万元,因协商未果,现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5辩称,不同意徐某1、徐某2、殷1、施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5系房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承租人。徐某1、殷1户籍原在许昌路房屋内,许昌路房屋动迁享受动迁利益并获得抚顺路房屋且实际居住于抚顺路,两人户籍分别于2007年5月、2008年3月迁入系争房屋,在系争房屋殷1从未实际居住,徐某1结婚后亦未居住;徐某2、施某某户籍原在逸仙路房屋内,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房,该两人也享受过动迁利益,在系争房屋施某某从未实际居住,徐某2结婚后亦未居住。综上原告四人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不应分得征收利益。

不同意蒋某某的诉讼请求。蒋某某自徐某7去世后就未实际居住,徐某7仅仅是东东车行的名义登记人,该车行实际经营人为王某。蒋某某户籍原在吴淞路XXX弄XXX号,该房屋在2008年拆迁,蒋某某享受该房屋的动迁补偿利益,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对于非居部分,除去证照补偿款10万元,其余于非居的补偿与蒋某某无关,归属于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

不同意徐3的诉讼请求。徐某5愿意支付徐3部分征收利益,徐3自17岁后就在日本生活,在系争房屋内并未实际居住。徐3在本市他处有房屋,徐3分得的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不同意王某、徐某4诉讼请求。王某在离婚之后一直不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系争房屋的来源与王某没有关系的,王某2004年离婚之后仅属于空挂户口。系争房屋的来源与徐某4也无关系,在其当兵之后也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其对系争房屋没有贡献。

被告许某1辩称,对徐某1、徐某2、殷1、施某某的诉讼请求,听从法院的判决。

不同意蒋某某的诉讼请求,其不属于同住人,其在2008年享受过动迁,其并未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王某是非居实际经营人,非居部分蒋某某无权享受利益。

不同意徐3的诉讼请求,徐3自17岁出国读书,20余年均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非居部分实际由王某经营,与其无关。本案并非遗产继承,徐某7死亡后,非居部分补偿于徐3无关。

不同意王某、徐某8的诉讼请求,徐某5已经给付王某、徐某8征收补偿安置款130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某6(2010年报死亡)与黄某某(2009年报死亡)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徐某1、徐某2、堀某某、徐某5、徐某7;殷1系徐某1之子;施某某系徐某2之子;许某1系堀某某之女;徐某5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登记离婚,徐某4系两人之子;徐某7(2016年报死亡)与蒋某某系再婚夫妻关系,徐3系徐某7与前妻所生之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虽然原告徐某1、徐某2、殷1、施某某、蒋某某、被告许某1在系争房屋内有户籍,但该五人均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拆迁安置,属于在本市有其他房屋,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原告徐3、王某、徐某4在系争房屋内有户籍,在系争房屋内曾实际居住,在本市无福利性质房屋,应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徐某5被指定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其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且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至征收,在本市亦无福利性质的房屋,故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1993年系争房屋底层天井搭建改变了房屋用途并办理了王某作为经营者字号为上海市虹口区东东杂货商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结合当时的户籍情况以及本院认定的共同居住人情况,在系争房屋底层天井搭建改为非居住用房系徐某5、王某、徐3、徐某8对其居住利益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牺牲,故徐某5、王某、徐3、徐某8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非居住的征收补偿利益及相关的居住征收补偿利益。非居住房屋签约证照奖10万元系对所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人所作的补偿,因系争房屋所注册的营业执照于1996年由上海市虹口区东东杂货商店变更为上海市虹口区东东车行,经营者由王某变更为徐某7,故该证照奖应由徐某7获得。徐某7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已去世,故该笔补偿应由徐某7的法定继承人蒋某某、徐3予以继承。徐某5与蒋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书》,因该协议书所涉的非居部分的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而有权分得非居部分的征收利益的当事人还包括王某、徐3、徐某8,现该三人均未参与该调解,亦未认可该协议书,故该协议书侵犯了王某、徐3、徐某8的合法权益,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考虑到房屋来源,原告徐某1、徐某2、被告许某1与原承租人的关系,从公平原则出发,酌情给予原告徐某1、徐某2、被告许某1各分得15万元征收补偿款。其余的征收补偿安置款,本院综合房屋来源、各方当事人的居住状况及各方当事人对房屋的贡献等情况,酌情确定徐3、王某、徐某4、徐某5应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某1征收补偿安置款15万元;

二、被告徐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某2征收补偿安置款15万元;

三、被告徐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蒋某某征收补偿安置款5万元;

四、被告徐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3征收补偿安置款150万元;

五、原告王某、徐某4应分得征收补偿安置款共计290万元,被告徐某5已给付130万元,余款160万元被告徐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

六、被告徐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给付被告许某1征收补偿安置款15万元;

七、对原告徐某1、徐某2、殷1、施某某、蒋某某、徐3、王某、徐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徐某1、徐某2、殷1、施某某预交),由原告徐某1、徐某2、殷1、施某某共同负担16,380元,被告徐某5负担7,820元;本案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蒋某某预交),由原告蒋某某负担17,230元,被告徐某5负担1,570元;本案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徐3预交),由原告徐3负担4,500元,被告徐某5负担23,300元;本案受理费20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王某、徐某4预交),由原告王某、徐某4共同负担900元,被告徐某5负担24,200元。


江飞律师 已认证
  • 执业7年
  • 13817662041
  •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1.4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8次 (优于89.9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905分 (优于95.5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5篇 (优于98.38%的律师)

版权所有:江飞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0867 昨日访问量:7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