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王XX,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陈X,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绥滨县。
被告(反诉原告):于XX,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反诉被告)王XX与被告陈X、被告(反诉原告)于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王XX、被告(反诉原告)于XX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原告)王XX、被告(反诉原告)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XX负担。反诉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