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XX,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
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XX。
负责人赵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辽宁XX律师。
原告苏XX诉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