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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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发布者:刘春光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XX,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
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XX。
负责人赵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辽宁XX律师。
原告苏XX诉被告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XX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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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光律师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刘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9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