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X,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汪家街道汪南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李X、朱XX与被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因房屋面积差异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但从补充协议中无法直接认定双方已就房屋面积差异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本案应进一步查明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对于房屋面积差异问题是否进行了协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并基于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民初94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朱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