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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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武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春光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X,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辽宁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XX,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女,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石X因与被上诉人武XX、孙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1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卷宗中留存的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系生效判决,该判决已确认孙XX给石X出具了涉诉收条的事实,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存在借贷关系均予认可。另外,本院二审期间,石X向本院提交了复印自(2017)辽0104民初7710号案件卷宗中石X提交的收条一张及庭审笔录,足以证明涉案收条真实存在,并在石X处留存。一审以“因原告(石X)提供的收条系复印件,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欠缺有效证据”为由,驳回石X的诉讼请求欠妥。因此,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对双方借款数额、是否还款及还款数额等问题认真审查,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11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石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予以退回。
刘春光律师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刘律师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工作作风踏实严谨,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92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