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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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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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十年改判三年

发布者:王红侠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2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任XX与牛XX是邻居,二人居住的山西XX社与武乡县均为革命老区,业余时间从事文物收藏工作。

2015年晋中市文化局筹建晋中市博物馆,征集红色革命文物。

2017年5月,牛XX因无驾驶资格让任XX开车载其去晋中文化局。该局分管博物馆文物工作的副局长及博物馆管理科科长经与牛XX协商,达成了委托牛XX收集发生在晋中,反映中国共产党发展、革命根据地创建、人民军队斗争、人民群众配合、日军侵略等留下的革命文物的一致意见。委托收集的革命文物包括人民军队、民兵等地方武装使用、缴获、自制的步枪、机枪、手枪、土枪等武器。期间任XX在一旁等待。

2017年5月至 2018年4月,牛XX在山西XX社、武乡分别以10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共收集革命时期各类枪形物18支,均制作了表格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晋中文化局工作人员。

2018年4月30日,牛XX因盗窃被刑事立案,侦查人员从其家中搜出上述枪形物。任XX因为牛XX提供交通工具往返收购枪支的地点,被以非法买卖枪支的共犯立案侦查并羁押。

经鉴定,18支枪形物中,12支被认定为一般文物。 18支枪形物中,10支被认定为非制式枪支,1支不能确定,7支不认定为枪支。任XX被指控参与非法买卖枪支5支。

本案原一审判决认定任XX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任XX上诉后,辩护人接受委托参加诉讼。二审因程序违法发还重审。

【辩护意见】

一、定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认为任XX非法买卖枪支罪名不能成立,因此进行了无罪辩护。无罪辩护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牛XX主观上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牛XX受晋中市文化局局委派收集包括涉案枪支在内的革命文物,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关系。

2、牛XX作为受托人,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晋中市文化局承担。

3、晋中市文化局作为委托人,负有向公安机关报备收购武器类革命文物义务。

4、牛XX等人对晋中市文化局没有依法向公安机关履行报备义务一事暨委托不合法没有明确或概括的认识。

5、牛XX实施以收购文物为目的、收购革命时期的枪支的行为发生的时间、行为方式均是XX正大的进行,并无反常行为,不符合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心理特征。

6、牛XX代晋中市文化局收购价格较低,其行为不是买卖行为,而是补助行为。

7、牛XX对收集来的枪形文物没有隐匿的行为。

(二)任XX没有帮助牛XX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

1、晋中市文化局局没有委托任XX收购枪支革命文物。

2、在任XX的主观意识中,牛XX是在帮晋中市文化局收集革命文物,无法意识到牛XX的行为是在进行违反国家枪支管理制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买卖枪支行为。

3、任XX对牛XX行为的合法性已经尽到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4、任XX同牛XX同乘一车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中立的行为,不应当评价为犯罪行为。

5、对任XX的行为的评价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应客观归罪。

二、鉴于被告羁押时间已经超出两年半,考虑到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现状,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辩护人采取了了骑墙策略,在坚持无罪的前提下发表了如下量刑意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2、任XX为从犯,应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3、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建议参照上述非法买卖爆炸物规定,建议免于刑事处罚,或依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22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任XX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文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

辩护律师介绍:王XX,山西XX,党支部书记。2007年8月执业。执业十多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其中包括:王X危险驾驶无罪判决案例、巩某诈骗案无罪判决案例、师某无罪判决案例、乔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判决案例(部分无罪)、郭某非法经营不起诉案例、杨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例、刘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例(部分不起诉)、张X职务侵占不起诉案例(部分不起诉)等无罪案例;及诸多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成功案例。

王红侠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高级刑辩班学员。同时具备经济师,税务师资格。先后担任过多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晋中
  • 执业单位: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7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