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邢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民终17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XX,男,195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5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佟XX,女,196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澳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西XX律师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上诉人邢XX、王XX、佟XX因与被上诉人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XX、王XX、上诉人佟XX及其委托诉???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邢XX、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上诉人佟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寇XX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韩XX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