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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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危险驾驶罪经王律辩护后获无罪判决

发布者:王红侠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1日 37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承办刑事案件并不多,共计十余件。其中取得无罪判决1件,二审发还重审1件(二审),缓刑2件,由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二年有期徒刑1件(二审),实报实销2件,其余几件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2021年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却一直未能及时总结。疫情居家,对2021年刑事辩护案件尤其是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进行总结,供大家借鉴参考。

2021年进行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为危险驾驶罪。当事人师某在侦查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适用缓刑。但因对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即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当事人反悔后通过网上查询慕名而来,希望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在委托阶段,辩护人详细向当事人了解了其反悔的具体事实理由,初步认为血样提取、保管、送检程序可能存在问题,案件有无罪辩护的空间。考虑到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无罪判决概率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实际情况,在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尤其是师某量刑意见适用缓刑的情况下,要不要、敢不敢进行无罪辩护成为必须要慎重考虑。为此辩护人告知当事人不能承诺无罪辩护一定成功,如果无罪辩护失败人民法院会不予从轻处罚、不再适用缓刑。当事人在明确知悉无罪辩护失败的风险后仍坚持要求无罪辩护,双方遂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在师某危险驾驶案件中,辩护人阅卷发现:血样提取过程中,在场人员包括具备执行资格的警察一人、辅警一人(一审时已经辞职);在血样提取登记表的签名为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警察,其中一人并不在现场;提取血样没有按照规定当场用物证袋密封并由当事人、血样提取人员、侦查人员签字确认。辩护人认为:血样提取程序确实存在重大问题,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于是向公诉机关递交了不起诉的书面辩护意见。遗憾的是公诉机关未能采纳辩护意见坚持起诉。

一审法院收到代理手续并获知辩护人将进行无罪辩护后,要求庭前递交书面辩护意见。收到辩护意见后,一审法院要求公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一审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包括多份侦查人员的书面证明和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一张,试图说明血样提取、送检过程的合法性。辩护人惊喜的发现侦查人员在书面证明材料的签名与血样提取登记表的签名笔迹截然不同,当场申请对两个签名是否为一个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合议庭决定暂时休庭后,公诉机关立即与侦查人员电话联系核实签名情况,确认了该签名系他人代签,不是本人签名。令辩护人惊喜的第二份补充证据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送检血样的照片,该照片中的送检血样虽然不是十分清楚,但仍然可以看见血样剂量为2ml,与血样提取登记表中记载的2.5ml显然不符。公诉机关补充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补强作用,反而证明了血样提取程序违法、送检血样与提取血样不具有同一性,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庭审结束后两个月宣判。一审法院认为:师某虽然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鉴定意见因血液样本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而被排除,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成立;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师某无罪。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又撤回抗诉,一审判决书生效。至此本案无罪辩护圆满成功。

关于无罪辩护实践中,存在着对明显证据不确认充分,有较大空间的案件,不敢作无罪辩护,使得辩护流于形式的比较常见。由于一些关键证据、事实客观上不可能逆转,坚持无罪辩护,公诉机关为弥补一个错误补充的证据材料,可能反而弄巧成拙,将更多的错误暴露在法庭,从而动摇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的信心,依法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关于本案的办案心得,最后可以用一句话概括:狭路相逢勇者胜。


王红侠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高级刑辩班学员。同时具备经济师,税务师资格。先后担任过多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晋中
  • 执业单位: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407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