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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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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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海兵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辩护人姜XX、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14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北京XX门口附近,被告人杨X与侯X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杨X将侯X左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侯X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害人侯X的陈述、证人贾X、史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杨X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当庭认罪悔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02年通过首届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年从事法律事务10多年,主要办理的业务有抵押担保、银行业务、经济合同、房地产、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6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