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辩护人姜XX、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14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北京XX门口附近,被告人杨X与侯X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杨X将侯X左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侯X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害人侯X的陈述、证人贾X、史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杨X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当庭认罪悔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