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8〕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李XX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马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鲁03刑终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8)鲁0303刑初606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李XX及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姜XX、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马XX、李XX共谋后,在互联网上租用服务器注册并设置虚假的10086充值页网站,二人通过QQ联系并雇佣张XX(另案处理)开车载伪基站在淄博、德州等城市发送10086充值电话费优惠活动的诈骗短信,欺骗群众点击充值链接以骗取钱财。经查,利用伪基站共发送诈骗短信10万余条,骗取被害人顾X、杜X、张X、白X1钱财共计15951.8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XX人民币55500元、被告人李XX人民币2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李XX、辩护人姜XX、孙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利辛县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被害人顾X、杜X、张X、白X1的陈述、证人李某、周X、张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支付宝明细及认证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截图、QQ号码账号信息、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XX、李XX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李XX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XX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马XX、李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犯罪未遂,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XX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XX、李XX的涉案款项中,发还被害人顾X人民币4496元、杜X人民币7795.86元、张X人民币1894元、白X1人民币1765.96元。扣押在案的其他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姜海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