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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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海兵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与被告任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柳XX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结欠金额50436.66元(截至2019年3月23日)及未抛账金额41655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3月24日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的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684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申请“易达钱”分期付款业务,分期额度为10万元,分期期数为36期,手续费率10.75%,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本,分期手续费按月收取”。该分期付款业务获得原告审批后,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被告支付分期额度款10万元,信用卡卡号为62×××96。被告在使用信用卡期间,多次未按期还款,信用卡帐户已逾期三个月以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果。根据合同约定,对被告的这一违约行为,原告有权终止该笔分期付款业务,要求被告提前还清全部欠款。截至2019年3月23日,被告该笔分期付款业务的结欠金额50436.66元及未拋帐金额41655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任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7日,被告任XX向原告申请了中国XX钱分期付款信用卡,申请金额为10万元,分期期数为36期,手续费率为10.75%,手续费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中国XX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第三条第17款约定,如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则自该还款日起以当期未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计收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合约第三条第19款约定,被告除按照本合约约定每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外,还应对在到期还款日后产生的应还未还部分款项的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合约第四条第24款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原告依X履行放款义务后,被告未按约定按期偿还款项。截至2019年3月23日,被告已逾期三个月,被告任XX该笔分期付款业务的结欠金额为50436.66元,未拋帐金额为41655元。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368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易达钱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银行交易流水、信用卡账单查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任XX申请易达钱信用卡后,未按约定按时还款。截至2019年3月23日,被告任XX该笔分期付款业务的结欠金额为50436.66元,未拋帐金额为41655元。对此被告任XX应予以清偿并应支付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分期付款业务结欠金额50436.66元及未抛账金额41655元(截至2019年3月23日),2019年3月24日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的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任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XX律师代理费36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元、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任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通过首届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年从事法律事务10多年,主要办理的业务有抵押担保、银行业务、经济合同、房地产、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6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