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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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山东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姜海兵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84人看过 举报

2020-07-2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山东XX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查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其放弃查阅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诉求,并明确查阅上述文件的时间系自2010年4月至今。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4月成立,原告是被告的股东之一,出资600万元,占出资额的30%。被告向其他股东分红却不向原告分红,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该账簿内容应包括淄博开发区东XX旧村改造项目、张店区房镇镇高南村旧村改造项目、德州市禹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并要求分红,但被告对原告的上述合法请求均无任何正当理由而拒不向原告提供。2017年12月13日原告对上述请求行为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当日在公证处的公证下将申请书、请求书分别邮寄给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杨X,对方均已收到但至今不予答复。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山东XX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公司章程;2、公证书及邮件查询单;3、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山东XX公司于2010年4月1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现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股东有原告刘XX(出资600万元)、刘XX、杨X、苗X,杨X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2011年5月20日的被告公司章程第11、1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第1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第22条规定: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3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书、请求书,请求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并说明了查阅目的。当日,在淄博市鲁中公证处的公证下原告通过XXX分别将申请书、请求书邮寄给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杨X。被告已收到但至今未予书面答复,也未提供原告查阅。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系经被告山东XX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载明的在册股东,依法应当享有股东相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了查阅上述特定文件的请求并说明目的,但被告未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自2010年4月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供其查阅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本公司自2010年4月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原告刘XX查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通过首届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年从事法律事务10多年,主要办理的业务有抵押担保、银行业务、经济合同、房地产、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6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1370320********96 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