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及辩护人姜XX、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罗X在报纸上以律师的名义发布杜XX寻找旅游伴侣并重酬的虚假信息,被害人翟X看到此信息后与罗X电话联系,2015年5月至8月期间,罗X冒充律师、杜XX的身份,以给杜XX买礼物等理由先后骗取翟X114159元。案发后,被告人罗X已赔偿被害人翟X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X及辩护人姜XX、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七中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收押证明,被害人翟X的陈述、证人周X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业务凭证、业务详单、银行业务信息查询及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发还清单,被告人罗X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X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