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商标词付费推广,网站ICP备案主体和网页内容主体不符,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天成公司在百度推广服务中添加关键词“帝王卫浴代理”,使相关公众在百度网中搜索关键词“帝王”时优先出现天成公司的推广链接“帝王卫浴加盟_优质品牌.厂家供货.全国加盟.点击了解”。
点击推广链接标题“帝王卫浴加盟”链接到weXXcom网站,网站地址右侧有广告标识;链接地址出现的信息栏显示天成公司。
网站weiyu.XXcom首页显示“洁尔曼卫浴”标识和加盟介绍;网站聊天界面客户回复称“欢迎访问<洁尔曼卫浴厂家>加盟咨询平台。
根据ICP备案查询结果,涉案网站域名“czXXe.com”的主办单位为天成公司。
法院观点
天成公司添加关键词、链接标题和描述中的“帝王卫浴加盟”直接链接到天成公司经营的网站,并指向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故其行为对“帝王卫浴加盟”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帝欧公司作为“帝王”品牌的所有者可自行提供品牌加盟服务,故天成行为易使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提供的服务由帝欧公司提供或与帝欧公司存在授权、合作等关系,进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帝欧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因已适用商标法对被诉行为作出评判,故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评价。
关于帝欧公司主张的涉案网站构成虚假宣传,在案证据未显示涉案网站存在与涉案商标或帝欧公司其他商业标识相关的标志,而仅显示洁尔曼卫浴品牌加盟,在帝欧公司未证明天成公司与洁尔曼卫浴品牌不存在联系的情形下,不能证明天成公司通过涉案网站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