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经某法院调解离婚。此后,双方因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再次涉诉,某法院于2022年作出民事判决,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厢式货车、面包车及永城房地产购房款一万元等财产进行了处理,但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理。现原告张某诉称,经多方了解,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投保了五份保险,包括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四份保单(期缴保费分别为4700余元、3700余元、5400余元等)及在某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投保的一份保单(年保费九百余元)。原告主张,被告在离婚前私自将上述保险合同退保,将保险费用取出据为己有,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额暂计3.4万余元)。被告王某在史配玉律师的代理下出庭应诉并辩称,案涉部分保险属于婚前未缴纳完、婚后继续缴纳的,同意扣除登记结婚前和3期分红后,按照退保的现金价值予以分割;案涉另一保险公司的保单,同意按现在价值予以分割。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的五份商业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对于婚前投保但婚后继续缴纳保费的保险,其现金价值应如何准确认定与分割;其二,被告在离婚前单方退保行为的性质认定,以及退保后所获现金价值的归属与具体分配比例。原告主张全额分割退保款项,而被告则主张扣除婚前个人缴纳部分及分红后再行分割,双方对此存在较大分歧。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向原告张某返还共计2.6万余元。具体明细为:尾号0796保单现金价值7300余元,尾号7481保单现金价值1.5万余元,尾号0856和6790保单现金价值合计1900余元,尾号4510保单现金价值1300余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自愿承担。该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在笔录上签名后,由法院予以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史配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出色的调解能力。面对原告要求全额分割退保款项的诉求,史律师精准界定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边界,提出扣除婚前缴纳部分及分红的合理抗辩策略。在庭审中,史律师通过清晰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分析,有效化解了双方关于保险现金价值认定的分歧。同时,史律师注重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史配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