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某发生劳动争议,不服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某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史配玉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接手了本案的二审程序。在一审中,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及保险理赔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进入二审后,史配玉律师仔细审阅了一审卷宗,梳理了双方关于赔偿金额及支付责任的争议脉络。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且某公司亦面临一定的资金统筹压力,史配玉律师建议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力求通过非判决方式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降低企业的诉累与负面影响。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款项的来源、总额确认以及支付期限的安排上。首先,关于某保险公司理赔款的支付责任,黎某要求某公司确保理赔款十万元能够按时足额发放,若保险公司拒赔或拖延,某公司需承担兜底支付责任;某公司则希望仅承担协助理赔义务。其次,关于某公司需额外支付的补偿款项,双方对总额八万元无异议,但对支付节奏存在分歧。黎某希望一次性支付以保障自身权益,而某公司则主张分期支付以缓解现金流压力。最后,双方需明确在履行完毕上述款项后,是否彻底了结彼此间的劳动争议,避免后续衍生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一、黎某与某公司共同配合某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某公司保证某保险公司在2026年7月31日前将理赔款十万元支付给黎某;若某保险公司未在此期限前支付,则由某公司向黎某支付该十万元。二、除第一项十万元外,某公司另行向黎某支付八万元整,具体分期安排为:于2026年5月30日前支付两万元,6月30日前支付两万元,7月30日前支付两万元,8月30日前支付两万元。三、在黎某收到本案赔偿款共计十八万元后,双方就劳动争议问题再无任何纠纷。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五元,均由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史配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