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配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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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配玉律师代理刘某玲离婚纠纷案成功调解

发布者:史配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38人看过 举报

2026-08-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玲与被告张某鹏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2月14日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20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张某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张某鹏未能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被原告发现,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原告刘某玲遂于2025年4月25日带着婚生女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此后,原、被告双方自2025年4月起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因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刘某玲委托史配玉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某鹏辩称双方已经分居,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与存款的分割问题。原告主张婚生女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双方对各自名下的车辆及被告名下的存款归属存在分歧。在史配玉律师的介入与指导下,原告明确了自身的核心诉求与底线,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及财产公平分割原则,与被告展开多轮沟通与协商,力求在诉讼阶段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裁判结果】

某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在审判员的主持下,经史配玉律师与对方代理人充分沟通与协商,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刘某玲与被告张某鹏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张某涵由原告刘某玲抚养,被告张某鹏自2026年1月起每年支付抚养费1.8万余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于每周周日将孩子接走共同生活;三、原告名下的某RXXXXX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的某RXXXXX车辆归被告所有;四、被告名下的6.5万余元存款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25年1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五、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自愿承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3202311584201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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