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谢某与被告齐某于201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齐某怡。近年来,因双方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导致感情逐渐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谢某遂向某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价值约110万元的夫妻共同房产两套、价值约7万元的车辆一台,以及约38万余元的夫妻共同房贷债务。此外,原告主张婚生女由其直接抚养,且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某法院于2024年4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齐某委托史配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公平分割。原告要求分割房产与车辆,并承担相应房贷,而被告则希望保留房产所有权并承担后续房贷,同时需对原告进行合理补偿。二是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原告主张取得女儿抚养权,但被告亦希望争取抚养权或达成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方案。三是案外债务的处理。原告提出需分割其母亲焦某的借款债务,该笔借款实际用于房产首付,双方需明确该笔款项的偿还主体与期限。在史配玉律师的引导下,双方将诉讼对抗转化为理性协商,围绕上述焦点展开多轮调解。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谢某与被告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齐某怡由被告齐某直接抚养,原告谢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且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三、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的房产及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产均归被告齐某所有。四、某小区的公积金贷款由被告齐某负责偿还,其需于2025年6月25日前一次性转账40万元至原告指定的某银行账户(卡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五、被告齐某需于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用于归还原告母亲焦某的借款。六、某RXXXXX车辆归被告齐某所有。七、双方确认无其他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原告谢某承担。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圆满结案。
【律师价值】
史配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调解策略与专业素养。面对离婚纠纷中复杂的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议,史律师精准把握被告齐某的核心诉求,制定了“以房产保留为主、现金补偿为辅”的调解策略。在庭审与调解过程中,史律师积极安抚客户情绪,引导其理性应对;同时与原告方及法官保持高效沟通,巧妙化解双方在房贷偿还、案外借款处理上的分歧。最终促成双方和平解约,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房产所有权及女儿抚养权,还妥善安排了探望权与补偿款支付期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史配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