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配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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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配玉律师代理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史配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6日 49人看过 举报

2026-08-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机械租赁及材料供应关系。案涉工程由某置业公司发包给某园林公司,被告王某借用某园林公司资质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期间,被告工作人员赵某通过微信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金某沟通,租用铲车、勾机等设备并使用砖、沙等材料。双方通过微信确认了各项单价,原告依约将材料及设备安排到位,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23年8月15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结算,赵某在《常绿雅苑景观材料》及《常绿雅苑景观机械费》手写清单上签字确认。期间,某园林公司受被告委托向原告支付25万元。因剩余款项迟迟未付,原告曾就部分商砼款6万余元起诉并胜诉。现原告就下余机械费18万余元及材料费19万余元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结算清单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二是双方是否就材料费和机械租赁费单价达成一致,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被告辩称,清单上“王某”的签字经鉴定非其本人所签,原告涉嫌伪造证据;且清单仅确认工作量,未确认费用,缺乏出库单等基础资料佐证;双方未就单价达成一致,原告应通过鉴定程序确定工程造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合同关系已由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关于工程量,虽清单上“王某”签字非本人所签,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及被告催款时的承诺,足以认定该工程量清单可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单价,双方已通过微信协商确认了大部分单价,个别无记录项目参考同期相邻工地市场行情认定,无需启动鉴定程序。经核算,扣除已付款项,被告尚欠原告36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机械租赁费共计3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被告负担三千余元。

 

【律师价值】

史配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签字非本人”及“未约定单价”为由的抗辩,史律师精准梳理海量微信聊天记录,构建起完整的“要约-承诺-履行”证据链,成功证明双方已就单价达成合意。同时,巧妙利用另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夯实合同关系与工程量确认的基础,有效化解了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的拖延策略,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 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3202311584201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离婚、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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